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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教材 報告人 : 何永信. 發生車禍如何處理 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凡車輛毀損輕微 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 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角 ( 或輪 胎 ) 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 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 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 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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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安全宣導 教材 報告人 : 何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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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生車禍如何處理 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凡車輛毀損輕微 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 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角 ( 或輪 胎 ) 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 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 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 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件 ( 不含輕微交 通事故 ) :為應警察人員蒐 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 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 須在車禍前後適當位置放置 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 再次發生事故。 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 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 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 報案電話:可撥 110( 警察局 報案 ) 或交通大隊: (02)2321-4666 、 2321-9166 。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 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 輛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 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人員抵 達處理。

9 現場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 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 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 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 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 。 民事案件 ( 不告不理 ) ,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 ( 應自行依法辦 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 。 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調查資料翌日集中作肇事責任分 析,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 10 至 15 日在辦公時間主動親 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 ( 北平東路 1 號 1 樓 ) 查詢。 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 ( 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 ) :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 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 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 到案處所接受裁處 ( 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 。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 (phone : 2556-6007 、 2555-4275 FAP)

10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交通大隊勤務中心報案 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交通大隊先以 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 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 ( 時 間約需 10 至 15 日 ) ,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 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大隊掛號通知。 輕微車禍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 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 因處罰 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 。 對方要求索賠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 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 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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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1.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專用之安全帽,經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 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2.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 變更之情事。 3.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 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 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23 安全帽的重要性 1.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規定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 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 罰鍰。 2. 根據醫學統計,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者, 每十人即有九人因未戴安全帽腦部重創。

24 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帽 1. 買了安全帽不是只帶而不戴。 2. 扣緊後,帽帶與下巴之間隙約一 指幅。 3. 不得妨礙視線。

25 資料來源 :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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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提供資料

29 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 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 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 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 得超過半公尺。 2. 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 附載一人。 3. 附載座人不得側坐。 4.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騎乘機器腳踏車應注意事項

30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器腳踏 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31 視覺反應與速度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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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1.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 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 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 行駛。 3.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 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5.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36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應注意重要事項 1.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O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 得超過六O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 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O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2.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O公里。 3.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施工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 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 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 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機器腳踏車應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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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 43 條規定汽機車 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 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 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行駛道路絕不「飆車」

39 我再也不敢飆車 了,嗚 …………

40 開車不使用手持式大哥大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 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 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 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 增訂第 31 條之 1)

41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 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 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 個月 。 ( 增訂第 43 條 )

42 前述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 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增訂第 4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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