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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緒論 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 二、國際貿易法的法源與統一 三、國際貿易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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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法緒論 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 二、國際貿易法的法源與統一 三、國際貿易慣例

2 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 (國際貿易法的定義迄今尚未統一) 1、廣義的國際貿易法 2、狹義的國際貿易法 3、國際貿易公法 v. 國際貿易私法

3 1、廣義的國際貿易法 (規範跨越國境交易的法律) 廣義的國際貿易法包括: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 及國內貿易法。 其內容包括:

4 (1) 國際貨物買賣及與之有關的國際貨運、 保險、國際支付及產品責任等法律。 (2) 國際技術貿易,如 IPR 、技術移轉等 (3) 各國政府規範對外貿易的法律, 如關稅法、貿易法、反傾銷法等。

5 2、狹義的國際貿易法 1965年12月20日聯合國秘書長 向聯合國第20屆大會提出報告: 「規範不同國家間,具有私法性質的
商業關係的規範總體」。

6 (1) 國際貿易法的內容包括: 國際貨物買賣法、票據及信用狀法、 保險法、運輸法、 IPR 法、 商務仲裁法、與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行為有關的法律。

7 (2) 公法層面的國際商務關係, 如國家對於貿易行為的態度 及國家政策等, 均非國際貿易法的範圍。

8 3、國際貿易公法 v. 國際貿易私法 (1) 國際貿易公法 規範國家與國家間、 國際與國際機構間、 國家與私人間的國際貿易法規。

9 * 國內方面: 關稅法、貿易法、外匯管理辦法、 投資法、商品檢驗法等。 * 國際方面: WTO/GATT、IMF、WB、 多邊或雙邊租稅條約、商務條約等。

10 (2) 國際貿易私法 規範私人間的國際貿易法規。 * 國內方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海商法、 民商法與國際貿易有關者等。

11 國際方面: (A) 國際立法透過各國政府批准或採用: 如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支付法、 國際貨運法、國際仲裁法等。
(B) 國際慣例:如國際商會國貿條規、 信用狀統一慣例,託收統一規則等。 (C) 專業團體或協會所制定,具有權威性的 重要標準契約書格式。

12 二、國際貿易法的法源與統一 1、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2、處理國際貿易問題,適用法律的順序 3、國際貿易法的法一機構

13 1、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1) 國際立法:國際貿易公約, 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CISG) (2) 國際慣例:民法§1前段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3) 國際貿易判例及判斷。

14 2、國際貿易問題的法律適用順序 處理國際貿易有關問題適用法律的順序: (1) 當事人契約條款、 (2) 一般交易條款、
(3) 國際貿易慣例、 (4) 有關的國際貿易立法、 (5) 國際貿易判例、 (6) 最後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國內法。

15 3、國際貿易法的法一機構 統一交易條件的動機, 調和各內國法律規定的差異。 (1) 政府間機構: UNCITRAL、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
(2) 區域政府間機構及團體: 以 EU 為代表。

16 (3) 非政府間組織(NGO) : 國際商會(ICC)、國際法協會(ILA)、 國際海事委員會(IMC)、 國際航空貨運協會(IATA)、 國際貨運承攬商協會(FIATA)等。

17 三、國際貿易慣例 1、國際貿易慣例的定義 2、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3、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

18 1、國際貿易慣例的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customs and usag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具有規範國際貿易活動的功能, 由權威機構所制定為條文或成文化, 而存於文獻中,並為司法判決 或仲裁判斷所宣示或認可者。

19 2、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1) 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協會等 制定的統一規則與慣例 (2) 專業團體或國際經濟組織 所制定具有權威性的標準契約書
(3) 商務仲裁機構作出的 典型仲裁判斷案例

20 3、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 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商務交易普遍、 繼續採用,固係事實。 但從法律觀點而論,這些非由國家
立法機構所制定的國際貿易慣例 是否具有國際貿易法法源的作用, 向來有肯定與否定兩說。

21 (1) 否定說 慣例的成立必須有一共同體作為基礎, 然現代商業社會並未構成一共同體。 既無共同體做基礎,就法的觀點而言,
即無所謂「國際慣例」。 如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與 Incoterm 存有若干重大差異。

22 (2) 肯定說 (A) 在實證法理學上, 法律規範至少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具備一般性及普遍性、 具有權威性、 具有強制性或制裁力。

23 (B) 主張肯定說的學者認為: 國際貿易慣例雖非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 卻為國際商業社會所遵行、承認。 國際貿易慣例具備法律規範的一般性及 普遍性、權威性,但不完全具備法律規範的強制性或制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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