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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憲法與人權Ⅰ 憲法的基本概念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2 憲法的基本概念 參考論著 許志雄, e t al, 《現代憲法論》, 第三版 ( 台 北 : 元照, 2 002). 本書為基本教科書, 請自 行閱讀第二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pp.13-31, 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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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憲法與人權Ⅰ 憲法的基本概念 高雄醫學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客座教授 蕭欣義

2 2 憲法的基本概念 參考論著 許志雄, e t al, 《現代憲法論》, 第三版 ( 台 北 : 元照, 2 002). 本書為基本教科書, 請自 行閱讀第二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pp.13-31, 41-44. 許慶雄, 《憲法入門》 ( 台北 : 元照, 2 001), pp. 20-24. 李鴻禧, 〈立憲制度之人權保障機能的動 態分析〉, in 李鴻禧, et al, 《台灣憲法之 縱剖橫切》 ( 台北 : 元照, 2 002), pp. 27-69. 陳慈陽, 《憲法學》 ( 台北 : 元照, 2 004), pp. 1-31, 37-51, 280-287.

3 3 憲法的意義 憲法 (constitution) 一詞, 便是生命共同體的 法秩序或是國家組織法之意. 因此, 便有許 多國家以憲法做為一個國家最根本且最高 的法規範的名稱. 然而, 也有一些國家使用 其他名稱. 例如, 西德、蘇聯把最高法規範 稱為基本法. 加拿大在 1982 年以前把其最 高法規範稱為英領北美洲法. 1982 才制定 加拿大憲法. 美國獨立之初, 各邦國的權利 宣言或權利章典, 其實就是當時這些國家 的憲法.

4 4 憲法的基本概念 現代憲法的構成要素 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 大多由兩大要素來 組成. 其一為有關基本人權的規定, 另一則 是有關統治組織的規定. 前者規定個人的 基本自由與人權不受侵犯. 後者則規定統 治機構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從「憲法」一 詞的字面來看, 後者似乎應是憲法的核心. 然而從世界比較憲法發展史來看, 則前者 顯然成為民主立憲的核心所在.

5 5 基本自由與人權 英國憲法史顯示, 憲法始於人民與國王的 對抗. 人民與貴族為了維護其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的權利, 不受國王恣意侵犯, 因 而要求與國王明訂保障人民與貴族的基本 自由與權利之規範. 這就成為憲法與立憲主 義的胚胎與濫觴. 英國 1215 年的大憲章 ( Magna Carta ), 目 的在限制英王對貴族濫用權力. 英王一再違背大憲章. 英國貴族與人民 乃於 1628 年提出權利請願書 ( Petition of Rights), 限制英王權力.

6 6 1649 年的人民協定 ( People’s Agreement ). 1689 年的權利法案 ( Bill of Rights ).  上述這些早期文獻的內容很少涉及統治組織. 它們 所側重的是如何規範自由與權利的保障. 它們逐漸 孕育出近代成文憲法. 重點也從貴族逐漸轉移到一 般人民. 1776 年美國的獨立宣言, 根據理性時代自然法 及理性法的精神, 強調平等、不可轉讓的人權、 國民主權、對不正義統治的反抗權. 此革命思 想在於, 人權保障才是國家的目的, 國家是為人 民而存在. 獨立宣言以英國獨裁、不正義的方 式對待殖民地, 作為脫離母國的正當理由. 從該 宣言中可以看出洛克 ( John Lock ) 的影響.

7 7 獨立初期, 各殖民地通常各以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Rights) 或權利章典 (Bill of Rights) 來脫離母國. 1776 年維吉尼亞 (Virginia) 的權利章典給北美洲其 他邦國 ( 州 ) 的宣言或章典提供了型範, 也影響了不 久之後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1789) 的形成模式.  V Virginia 的權利章典乃首部完整且具有憲法效 力, 將現代基本權予以實證化的政府文獻. 該 章典第一條提出,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 還 可以追求財產所有權及佔有權. 第 8 條至第 11 條為程序法上的保障, 保障在刑事訴訟程序當 中被告的權利. 第 12 條保障新聞媒體自由. 第 16 條保障所有人類享有依其良知所行使的信 仰自由.

8 8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1776 年, 賓夕法尼亞的權利章典, 叫做賓 夕法尼亞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除了人 權條款以外, 也包括規範政府組織 (Frame of Government) 的專章. 這是第一部同時 包括人權條款與政府組織條款的憲法. 1780 年麻塞諸塞 (Massachusetts) 憲法是 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憲法. 它是在經過 人民同意之後才成效的. 這是現代立憲或 修憲有待公民複決程序的濫觴.

9 9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 續 ) 1787 年的美國憲法 : 美洲邦聯國 13 個成員 國中 12 國的代表在費城 (Philadelphia) 召開 憲法會議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建立 來自國民主權的國家權力, 採取權力分立 與制衡, 以及以聯邦國取代邦聯國. 權力分 立包括水平分權與垂直分權兩種. 這部憲 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政府組織的權力分立與 制衡的規範.

10 10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 續 ) 這個憲法的焦點是政府的組織, 卻未對 人權的保障予以著墨. 稍後, 於 1789 年修 訂憲法, 增加了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的 12 個條文. 其中 10 個條文在 1971 年簽署通過, 並成為聯邦權利宣言. 以後陸續增補, 改進 黑人及婦女的權利. 到 1971 年第 26 條修正 文, 把選舉權年齡降低到 18 歲.

11 11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 續 ) 這一系列的修正文都環繞著人權問題. 它們 和 1787 年的憲法正文的政府組織條款同時並 行, 互相輝映. 這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所附加 的臨時條款並不能相提並論. 因為充滿威權 統治體制, 違背民主與人權精神的臨時條款, 並非增補, 而是取代並凍結中華民國憲法正 文.

12 12 政府組織的分立與制衡 ( 續 ) 直到 1991 年 廢除臨時條款, 台灣的民主化 才步入新的階段. 今天, 台灣面臨制憲或全 面修憲的憲法時刻, 不管選擇制或修, 我 們都必須從比較憲法學的角度, 掌握人 權條款與政府組織權力分立及制衡這 兩個面向來設計我國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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