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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憲政與法治 第五章. 權力分立與憲政民主 壹、權力分立的意義 貳、洛克的分權主張 參、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肆、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 的實踐 伍、結論-權力分立是原理, 而非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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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憲政與法治 第五章

2 權力分立與憲政民主 壹、權力分立的意義 貳、洛克的分權主張 參、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肆、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 的實踐 伍、結論-權力分立是原理, 而非固定的制度

3 權力分立的意義 權力分立的意義為何?就一般人對其最普遍 的瞭解,就是將政府的權力分成三個部份- 立法、行政、司法,並且讓它們互相牽制。 不過英國的學者維爾 (M. J. C. Vile) 指出,權 力分立的概念「絕不是一套簡單、易懂,毫 不含糊的概念」

4 權力分立的意義 「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維護,關鍵是要將政 府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門或三部分。 三個部門中的每個部門都有相應的、可確定的 政府職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職能。 政府的每個部門都一定要限於行使自己的職能, 不允許侵蝕其他部門的職能。然而,組成這三 個政府機構的人員一定要保持分離和不同,不 允許任何人同時是一個以上部門的成員。這樣 一來,每個部門將對其它部門都是一個制約, 沒有任何一群人將能夠控制國家的全部機器。」

5 權力分立的意義 權力分立的概念起源於歐洲,二千多年 前的柏拉圖( Plato )、亞里斯多德 ( Aristatle )已經建立起分權及均衡政治 的概念,不過這一個概念轉變成具體的 政治制度則是近代思想家努力的結果, 其中一般認為以英人洛克 (J. Locke 1632 - 1704) 及法人孟德斯鳩 (Charles-Louis de Secondt Montesquieu 1689-1755) 為其創始 者。

6 洛克的分權主張 洛克強調生活在自然狀態中之人們,只 要依循理性就能過著「舒適、安全、和 平」的生活,並享受「天真樂趣的自 由」。 因為「大部份的人並不嚴格遵守公道和 正義,他在這種狀態中對財產的享有就 很不安全、很不穩妥」

7 洛克的分權主張 自然狀態固如人間仙境,但是卻有著種 種不便,而使得人們不得不進入政治社 會,因此,人們之願意「聯合成為國家 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 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 property )」

8 洛克的分權主張 政府應具有那些權力方足以保證人民自然權利之安全 享有呢?洛克從自然狀態下之人們所具有的權利,為 政府權力 ─ 立法權與執行權 ─ 找到了根據。在這些權利 中,首先是在自然法則之限制內從事人們認為有利於 保存自身和他人之一切事,這就是立法權的源泉。 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的第二種權力是對違反自然法 則的犯罪進行懲罰的權力,這就是執行權的源泉( Vile ; 1967 : 59 )。 除了立法權( legislative power )和執行權( executive power )之外,洛克還認政府應有第三種權力 ─ 聯盟權 ( federative power )或稱對外權(政府論Ⅱ, 146 )

9 洛克的分權主張 洛克主張為統治方便,以及防止濫權,有必要 將政府權力分開。不但如此,他更進一步認為 最高之立法權或是執行權,他們的行使都必須 受到限制。 最重要的是洛克的理論中即如維爾所指出的: 「立法機關包括了唯一擁有執行權的個人。 但 … 國王不能立法,而只能同意立法。國會監 督法律的執行,但它自身不能執行。這就是均 衡政制( balanced constitution )理論的基礎」 ( Vile , 1967 : 66 ),而孟德斯鳩則在這一基 礎上繼續發揮。

10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孟德斯鳩之討論權力分立其方式與洛克 大有不同,最主要的是他並未討論社會 契約的問題,他一貫相信政治之根基是 深植於歷史的省察及各種客觀環境中, 而且必須從歷史的察覺中把握法律的精 神與目的」(詹文雄, 84 : 40 )。因此, 他從歷史中討論各種不同的政體,從英 國的實際經驗討論自由,並由此進而討 論分權。

11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對政體的討論乃構成孟德斯鳩「法意」 ( De I′Esprit des lois )一書之最重要基礎。 孟德斯鳩之論政體與他認為人性有濫用 權力傾向之態度有很大的關係,他強調: 「不斷的經驗告訴我們,每一個擁有權 力的人都易於濫用權力」

12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 (virtue) , 這是孟 德斯鳩從古代希臘及羅馬共和的研究得 到的結論。品德「就是熱愛法律與祖國。 這種愛要求人們不斷地把公共的利益置 於個人利益之上」民主政治中,品德首 先要求每一個人放棄一已之私而將公共 利益擺在第一位

13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貴族政體中,人民和貴族的關係就像臣 民和君主的關係一樣,因此在貴族政體 中,貴族團體具有兩種角色,一方面他 看起來是在法律權威之下,另一方面又 是在法律之外。這樣,貴族團體就必須 具有更高的品德,以拉近與人民之間的 平等;另一方面要維持貴族間的平等, 因而某種程度的節制是必需的。

14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 (honor) ,所謂的 榮譽,就是每一個人和每一個階層的偏 見 (prejudice) 。 在專制政體中不需要品德,因為人人都 是奴隸,而榮譽則是危險的,恐怖 (fear) 才是專制政體的原則。

15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在權力分立的制約下,它同時又保障了 自由法治的共和精神。總之,從孟德斯 鳩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明顯的喜歡自 由與混和式的政體

16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自由有兩種意義;一為「政治的自由」, 一為「哲學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 由,是要能夠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 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 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 有安全」 ( 法意, XII , 2) 。據此,孟德斯 鳩主張的自由即包括了兩種:政治自由 (political liberty) 與公民自由 (civil liberty) 。

17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孟德斯鳩認為必須以權力約束權 力。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像英國那樣,建立一種三 權分立的政府制度,「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某種分 野而建立的」 ( 法意, XII , 1) 。 司法權的獨立係孟德斯鳩政府權力論述中之偉大創見, 此一權力乃其於傳統執行權的舊論述裡發展出的一種 新的裁判權,此裁判權則不同於法律之執行,它是一 個新的獨立的政府職能,並且與其它兩個 ─ 立法、行政 ─ 職能具有同等的地位。這對於權力分立學說的發展來 說,不但是極為重要的一步,且為現代政府的三權鼎 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18 孟德斯鳩的分權主張 在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學說中有一項特 別的主張而為洛克所無者,此即對於地 方分權的注意,他認為地方分權是制衡 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或說是專制君王) 的有效方法

19 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的實踐 國會行使立法權所受的節制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憲法 所授與之立法權均屬於由參議院與眾議 院組成之合眾國國會」,但是國會之行 使立法權卻受到總統與法院兩方面的節 制

20 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的實踐 美國的司法審查制 (Judicial review) 乃為其 政治制度中重要特徵之一。所謂司法審 查制,即法院對於國會制定的法律於審 訊訴訟案件時有審查它是否合乎憲法精 神之權,普通稱之為法院的解釋憲法權。

21 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的實踐 美國憲法明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 眾國總統 …… 」(第二條第一項), 「總統應接見大使及其他公使,應注意 一切法律之忠實執行,並應任命合眾國 政府一切軍官」(第一條第三項末段), 但是總統行使行政權卻受到國會和法院 的節制

22 美國政治制度對權力分立的實踐 法院行使司法權所受的節制 美國憲法第三條雖然規定:「合眾國之 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規定 並設立之下級法院」,而且法院有解釋 憲法權,足以節制國會的立法和總統的 措施。然而,法院行使司法權時,也受 到國會和總統的節制。

23 結論-權力分立是原理,而非固 定的制度 對近代權力分立學說影響最大的孟德斯 鳩而言,其主張在「法意」一書的第十 一篇第六章「有關英國憲法」中有具體 的描述。然而,對此學界已普遍的認為, 事實上孟德斯鳩的說明是出於對英國當 時現實狀態的誤解所生。

24 結論-權力分立是原理,而非固 定的制度 再則,從美國制定憲法具體實踐權力分 立的概念以來,各國雖也仿行,但是因 為各國不但有其特殊的政府制度-總統 制、議會制、議會內閣制、混合制,也 有其特殊的歷史、文化傳統,因此權力 分立制度在各國實施的情況又表現出 「各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景象。

25 結論-權力分立是原理,而非固 定的制度 為此之故,誠如維爾所言,權力分立絕 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為了正確的把握 其意義,最好的方式就是把它看作是一 個「原理」而不是具體的「制度」,就 此意義而言,根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 建立的「權能區分,五權分立」的中華 民國的制度,應該有其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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