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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 一 ) 概念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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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罪

2 ( 一 ) 概念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 ( 二 ) 构成 1 、法益 医疗管理制度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4 2 、主体 医务人员 (1) 医疗防疫人员; (2) 药剂人员; (3) 护理人员; (4)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 问题: ( 1 )是否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 行医人员 是 ( 2 )是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 人员 是

6 3 、行为 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 诊疗护理常规。 作为和不作为

7 4 、客体 就诊人

8 5 、结果 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 组织器官严重损伤 丧失劳动力等严重结果

9 6 、责任形式 过失

10 (三)认定 1 、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5 条规定: “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 事故。 ”

11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 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 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 的事故。 对医疗技术事故能否认定为本罪 不能

12 2 、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是否预见、能否抗拒 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 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事故。

13 3 、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亲属不配合治疗 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等造成的 不定

14 4 、与一般医疗事故 结果 有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 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 因果关系

15 5 、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 (1) 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起决定 作用的人员。 有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 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16 (2) 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 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

17 (3) 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 员的直接责任。 受命 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 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

18 没有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 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 实施人员负直接责任

19 双方轻信 都要负直接责任

20 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 ( 含规章制度 ) 的主张、做法,由于指导人员 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 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 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然继续实施 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具体实施人员和指导人员都负责任

21 (4) 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事故责任不属责任人法定职责或特定 义务范围 责任人对其不良后果不负直接责任 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又无具体制度 规定 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 责任的依据

22 (5) 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包括业 余或离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 疗护理活动 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 四 )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35 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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