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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民主的起源與演變 講授教師:莊明哲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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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講 民主的起源與演變 講授教師:莊明哲 副教授

2 第1節 民主的起源 第2節 英國的民主道路 第3節 美國的民主道路 第4節 法國的民主道路 第5節 近代民主的發展道路

3 第1節 民主的起源 民主是源於西方文明的一個概念、一種制度,最後變成了一種生活方式。及至西風東漸,民主的觀念與制度也逐漸成為東方國家在邁向現代化過程中,努力仿效與追求的價值之一。 本章以民主理論的起源與演變作為主題,扼要勾勒出西方民主政治的發展歷程與演變。

4 背景 約在中國的春秋時代末期,就是孔子奔走各國宣揚仁政之時,民主政體在古希臘的雅典出現了。
時至今日,長達2500年的歷史長河中,民主受到探討、辯論、支持、攻擊,然後又被重建。 有人真心擁戴,有人即使厭惡也要批著它的外衣,說他的統治也是民主的另一種類型。 20世紀最後十年,有人表示,自由民主可能形成 「人類意識形態進步的終點」與「人類統治的最後形態」 ,也構成「歷史的終結」 。

5 雅典的民主 「民主」(Democracy)成為一種政體的概念可以追溯至西元前五世紀的雅典。
在雅典,公民的年齡限制通常是20歲以上婦女、奴隸、和外籍人士則無法擁有公民權,這也使得全雅典只有1/10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資格投票。 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資格投票、創立法律、在大會上演講。這種形式的政府被稱為直接民主制。 直到西元前323年雅典城邦遭到馬其頓擊敗,民主制度的運作才嘎然而止,可以說,古希臘的雅典是民主制度的濫觴。

6 對雅典式民主的批評 主張:古希臘時期的「民主」並不是近代所指稱的「民主」。
理由: 在古希臘城邦之中,公民們誠然可以聚集在「廣場」討論公共事務,甚至進行投票,那不過是因為家裡的事是由奴隸去忙碌的,使公民有閒暇參與公共事務。 結論:雅典式民主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奴隸制之上。

7 民主的字源探討 「民主」:希臘文demokratia,Demos+Kratia。 1.Demos :
(1)居住在一個特定都市國家(Polis)中的所有公民; (2)群眾、烏合之眾或下層社會的人民。 2.Kratia: (1)權力; (2)統治。 民主制度在古希臘的文化脈絡中主要在表明「多數人統治」 (rule by the many)的意涵,相對於君主制的「一人統治」或者是貴族制的「少數人統治」。

8 民主的負面性 民主也曾被認定是一個負面的字眼,甚至連蘇格拉底(Socrates,470BC-399BC)、柏拉圖(Plato,424BC-348BC)等人都公開認定民主體制乃是個腐敗的政治體制。柏拉圖就認為民主政治是一種糟糕透頂,只是比暴君統治好不了多少的政治形式。 BC: Before Christ AD : Anno Domini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9 立憲制(Constitutionalism)
亞里斯多德的見解 亞理斯多德(Aristotle, B.C.)也同樣對民主政治語多保留。 他曾對政體依統治者人數的多寡與統治者為私利或公益而區分出6種政體。如下表: 一人統治 少數人統治 多數人統治 以公益為依歸的正當政體 君主制(Kingship) 貴族制(Aristocracy) 立憲制(Constitutionalism) 為私利為依歸的偏差政體 暴君制(Tyranny) 寡頭制 (Oligarchy) 民主制 (Democracy)

10 亞里斯多德對民主的評價 在亞理斯多德眼中,立憲制度是最合宜的政治體制,民主制雖然優於暴君制與寡頭制,但它還是偏差政體的一種。
因為民主制並不鼓勵公民德行的培養,它在意的是支持某議案的人比較多還是另個議案的人比較多。

11 思考 Q.爲什麼亞理斯多德會將多數人為私利所進行的統治稱為民主制? (我們現在不是生活在民主體制的社會當中? )
Hint:蘇格拉底被雅典公民投票判處死刑。

12 亞理斯多德的想像 在亞理斯多德的心目中,「民主」等同「多數暴力」(Majority Tyranny)或暴民政治(Mobcracy)的代名詞。
它意指在一個社會中,居優勢地位的族群或團體,通過名為合法,實則違背社會正義的方式,制度性的壓迫社會中居弱勢地位的族群或團體,從而剝削了這些成員的基本權利。 我們可以想一下,現實生活中存在多數暴力的情形嗎?

13 再思考 1.既然民主制有多數暴力的副作用,那為什麼現代多數國家仍要採用民主制呢?
2.或許其他曾經發生過的政治體制,他們的副作用遠比民主制來得大吧! 3.在現代,許多民主國家均採用了許多的措施以為因應,期待能讓多數暴力的副作用降至最低。 (以我國為例)

1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第6次修憲): 第一項第一款關於立法委員人數:「…每縣市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第二項所提:「…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以上各條文即是防止多數暴力的憲政設計,避免國內相對弱勢的群體在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情況下,稀釋了他們的權益。(以原住民為例)

15 原住民總人口數(民國91-96年) 96年4月 95年1月 94年1月 93年1月 92年1月 91年1月 236,274 232,153 228,258 223,527 220,030 215,162 239,327 233,339 227,073 219,390 213,263 205,138 合計 475,601 465,492 455,331 442,917 433,293 420,300 以上數據摘引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首頁 > 行政資訊 > 統計資料 > 原住民人口數統計資料,並由筆者重新整理製表。

16 第2節 英國的民主道路 在希臘城邦時代結束之後,民主政治銷聲匿跡達兩千年之久,期間西方世界歷經羅馬帝國及中古封建制度的統治,主要的政治組織型態是各式各樣的君主制及政教二元制。 一直到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建國以及法國大革命之後,新興的代議民主制度才逐漸成為其他國家仿效的對象,形成我們熟悉的民主政治。 本節中,首先介紹英國如何走向民主的道路。

17 英國代議式民主的出現 1.《大憲章》(Magna Carta)
英格蘭在11- 12世紀初之間即是歐洲強大的國家之一,領土還曾擴及法國的諾曼地地區。 英王理察去世之後,即位未久的英王約翰(King John)由於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又與教廷關係產生裂痕,再加上對法國的戰事失利。1215年,英格蘭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王約翰,要求英王簽署一項削弱國王絕對權力,保護平民權利的重要文件,史稱《大憲章》(Magna Carta)。

18 國會的出現 約翰國王的兒子亨利三世(Henry III)違反了《大憲章》,貴族們就將他囚禁起來,並召開擴大議會,稱為國會(Parliament)。 當時參加國會的人,除了貴族和高級教士外,各郡和城市都有代表出席。此後,國會就成為政府常設的機構。 到了14世紀,英國國會又分為上下兩院: (1)貴族院(The House of Lords),由貴族和高級教士 出席的會場,或稱為上議院; (2)平民院(The House of Commons),各郡和各城市當 選代表出席的會場,稱為或稱為下議院。

19 《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
英王詹姆斯一世去世之後由其子查理一世(Charles І)接位,由於他傾向天主教,又打壓清教徒,使得英國國內的宗教議題一直處於緊張狀態。 1628年國會以同意加稅議案的通過作為交換條件,要求查理一世簽署《權利請願書》, 其中規定: (1)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向人民徵收捐稅。 (2)軍隊不得占住民房。 (3)未經法院判罪,政府不得拘捕或科罰人民。

20 清教徒革命爆發 查理一世當時為情勢所迫,簽署了《權利請願書》,但事後卻反悔不願遵守,翌年更解散國會實行獨裁。
1638年,信奉喀爾文教派的蘇格蘭人叛變,查理一世為籌措征討的軍費,在1640年重開國會,要求國會通過加稅的議案,國會議員則堅持先討論政治與宗教改革再談加稅問題,雙方沒有交集幾度談判最後破裂。 查理一世決定以武力壓制國會,在1642年爆發內戰。 內戰的爆發讓英國分裂為兩大集團,一是以封建貴族與地主為主並擁護國王的騎士黨(Cavaliers);二是以清教徒與中產階級為主的圓顱黨(Roundheads)。

21 英國歷史上唯一被處死的國王 1646年查理一世戰敗被俘,向國會投降。
1649年1月,在克倫威爾主導下,議會簽署處死國王的命令。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成為英國歷史上唯一被處死的國王。 右為查理一世, 由 Anthony van Dyck所繪

22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5年英王詹姆斯二世鼓吹「君權神授」的論調,違反政府所制定關於禁止天主教徒擔任公職的「宣誓條例」,引起英國國教會主教們的普遍反對。 再加上詹姆斯二世又迫害清教徒,激起了宗教上的強烈反彈。 另方面,在商業上又向英國的主要競爭者─法國─靠攏,這讓國內的資產階級感到無比憤怒。 1688年,三重的反對力量結合起來之後,以議會為主的貴族決定聯手罷黜詹姆斯二世,並且迎回遠嫁荷蘭的詹姆斯二世之女瑪莉公主與其夫婿荷蘭執政奧蘭治親王威廉來英國,同時把王位傳給威廉。

23 「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這讓詹姆斯二世與四方為敵:議會、英國國教信徒、資產階級與自己的女兒、女婿。 雙方的戰鬥未開始就已結束,詹姆斯二世在逃亡時被捕,後被逐往法國,奧蘭治親王威廉接位成為英王威廉三世,並在隔年(1689)簽署《權利法案》。 因為這場戰爭的死傷有限,與一般的戰爭或革命極為不同,故被稱為「不流血革命」,史稱「光榮革命」。 至此,英國議會與國王的爭鬥以勝利收場,更加鞏固議會在英國的地位。

24 《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 (1)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 (2)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3)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4)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5)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6)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7)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8)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25 內閣制的出現 1714年,英國女王安妮逝世,因為安妮的兒子早逝,英國議會乃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指定漢諾威選侯,英國國王詹姆斯一世的外孫女索菲亞的兒子,繼承英國王位,史稱喬治一世(George І) 。 喬治一世的母語是德文,而且不會講英文,對英國事務也不熟悉,因此不常參與會議。從1717年起,內閣會議由一位大臣主持,開創了內閣首席大臣(後稱為首相)領導內閣,英王不得參加內閣會議的先例。而這位內閣首席大臣就是首相的前身。

26 選民資格的開放 1832年英國通過了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增加人民的選舉權,擴大了國會的民意基礎,帶入中產階級的勢力,這是英國議會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1838年由首次由工人階級所發動的人民憲章運動展開,他們提出要求恰當劃分選區,採用秘密投票,並要求21歲以上成年男子擁有普選權等權利。雖然該運動後來失敗收場,但也為其後的相關政治改革提供方向。 1867年改革法案再次擴大下議院的選民基礎,加入了工人代表。 1884年人民代表法案進一步加入了農民代表, 一連串的改革開放也讓選民結構與人民結構愈加接近。

27 下一次的主題是美國與法國的民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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